中古車買賣簽約事項之二

(四)告知影響車況之重大事項

如該車曾經發生過足以嚴重減損其價值之重大事故,出賣人有應告知買受人之義務,且需詳載於契約上。諸如:事故車、泡水車、或車內曾有人員自然或不自然死亡…等。

根據中古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界定,所謂「重大事故」是指車輛發生事故導致汽車引擎、變速箱、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。所謂「泡水車」則是依水位高低區分為全部泡水、一半泡水、浸水車。全部泡水是指車輛浸水高度超過引擎蓋。一半泡水是指浸水高度超過座椅或機油尺。浸水車再區分為兩種程度,一是浸水高度超過腳踏墊但未超過座椅或機油尺;二是浸水高度超過底盤,但未超過腳踏墊。

(五)聲明權利瑕疵擔保

出賣人必須在契約中詳列擔保聲明。內容包括擔保本汽車、選用配件及其從物之所有權,無第三人可主張任何權利。同時擔保本汽車非贓車、本車之全部或一部非贓物,且無來路不明、產權糾紛或其他權力瑕疵之情事。

(六)明文規定試車之責任歸屬

買受人提出試車要求時,出賣人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且出賣人不得要求買受人在試車前必須交付訂金。但買受人於締約之前試車而造成車輛損害時,出買人僅能就可證明歸責於買受人之損害請求賠償。

(七)登載過戶及交車時點、如有違規罰單及欠稅之繳納義務

買受人於辦理過戶前應先辦妥強制汽車責任險。出賣人應於契約完成簽訂日之翌日起,除有正當事由,不得超過三日,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給買受人或其指定之第三人。契約上應明確登載過戶之日期,包含年、月、日。且須有「出賣人未能於契約所載期限內完成過戶,買受人得主張解除該車之買賣契約。」及「辦理過戶手續前,所欠繳之一切稅費,均由出賣人負擔。」之明文。而法拍車之過戶與交付,則由雙方另行約定。

交車前應辦妥過戶手續。契約上應明確登載過戶之日期,包含年、月、日、時、分。且須有「交車時應同時交付辦妥過戶手續之新行車執照」、及「辦理交車前,所欠繳之一切罰鍰,均由出賣人負擔。」之明文。

(八)載明總價、金額與分期付款細項

契約上應載明分期付款之頭期款、各期價款及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、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、利率。

圖說:車籍資料務必再三核對,尤其要核對車體、行照與合約所登記之車牌號碼、引擎號碼與車身號碼是否相符。

2008年 Hyundai GETZ 白色現代中古車

資料來源:used.carnews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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