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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尚未隨油徵收之前,每年 7 月,自用汽機車騎士仍須繳納燃料使用費。將徵收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燃料使用費,繳費前有一些注意事項及繳納方式,車主須先注意。
自用汽機車在 7 月時,需繳納燃料使用費。
全台各監理所會寄出車主的燃料使用費通知書,繳費期限在 7 月 31 日,由於當天為禮拜五,故無繳納期限遇假日,可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納的問題。營業用車則是四季開徵繳納,不同於自用車為 7 月繳納。
持紙本通知書繳納者,可至金融機構、超商、郵局、監理所佔代收公庫繳納。另一個值得注意的,是振興三倍券並無法拿來繳汽車燃料使用費,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。
全台監理所會寄出繳費通知書,提醒車主繳納。
若無收到繳款通知書,車主也可至監理服務網申請電子繳費單。另外也可下載監理服務 App,也可以進行線上查繳的服務。另外也可使用電話語音轉帳,或是約定存款帳戶轉帳扣繳。
若是逾期未繳納,依公路法第 75 條規定略以,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,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,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,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。機車則是處新台幣三百元或六百元不等罰鍰。
若逾期超過 4 個月以上未繳,會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
各型汽車每季(年)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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